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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000年5月16日房山区科学技术协会第二次代表大会修改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房山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房山区科协)是房山区地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房山区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房山区科协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房山区科协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本地区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推动科教兴房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区内外和国内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维护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房山区科协由全区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区属企、事业单位及驻区中央、市属企、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四条 房山区科协贯彻国家、北京市和房山区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开展适合科技工作者的活动。
    第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第七条 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反对封建迷信,抵制伪科学。开展科学技术教育活动,为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作贡献。
    第八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科技协作,引进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第九条 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开展适合科技工作者的活动。
    第十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一条 兴办科技活动场所和符合房山区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加强和协调本地区,中央、市属厂矿,各科学技术团体之间的联系,共同为振兴地方科技事业服务。
    第十三条 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不断提高青少年的科学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房山区科协代表大会和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科学委员会是区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房山区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房山区委员会决定和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房山区科协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山区科协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房山区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房山区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房山区科协章程;
    四、选举房山区科协委员会委员;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房山区科协代表大会关闭期间,其委员会领导房山区科协的工作。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房山区科协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八条 房山区科协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区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房山区科协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五、决定房山区科协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第十九条 房山区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职权,常务委员会每半年举行一次。驻会的主席、副主席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章 全区性学会
    第二十条 全区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科学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一条 加入房山区科协团体的基本条件:
    一、 法登记的学会、协会、研究会;
    二、承认房山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有活动经费来源及其它活动条件。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全区性学会,向房山区科协提出申请,经区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房山区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加入房山区科协,需接受房山区科协领导、执行房山区科协的决议,交纳会费,承担区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区科协代表大会。退出房山区科协,须提出申请经区科协常委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全区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全区性学会凡严重违反房山区科协协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经区科协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
   
第二十六条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是房山区科协的基层组织,由所属乡(镇)党委领导,业务上接受区科协的领导。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人员数量较多的厂矿企业和事业单位建立的基层科学技术协会,业务上受房山区科协的指导。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
     第二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培训工作人员,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关心工作人员生活,表彰、奖励优秀工作人员。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 财政拨款;
    二、个人、企业和单位赞助;
    三、会员会费;
    四、咨询服务收入;其它收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房山区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房山区科协;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北京市房山区科协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施行。解释权属北京市房山区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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