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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科学技术协会文件
房山区科学技术协会实施《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的办法
(审议稿)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按照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协章程》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要求,结合房山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实际,制定房山区科学技术协会实施《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的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性
质
(一)北京市房山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房山区科协)是房山地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房山区科协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二)房山区科协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本地区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房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区内外和国内外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维护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区人民的科学素质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富裕、靓丽、文明、和谐的现代化新房山而努力奋斗。
(三)房山区科协由区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乡镇科协及区内企、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协会组成(以下简称基层组织)。
(四)房山区科协贯彻国家、北京市和房山区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五)房山区科协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二、任
务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实施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人口、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提高公众的科学素质,捍卫科学尊严。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和科技协作,引进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四)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六)兴办符合房山区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七)加强和协调本地区,中央、市属厂矿科协及各科学技术团体之间的联系,共同为振兴房山科技事业服务。
三、会
员
(一)区学会是房山区科协的团体会员。区科协发展团体会员。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办法》,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三)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在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可设团体(单位)会员。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本《实施办法》和各自实际,制定其发展个人会员的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
(四)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办法》;执行所在团体、基层组织的决议和决定,完成所在团体、基层组织交办的工作;按照交纳会费。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优先参加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举办的活动;对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批评权;优先在科学技术协会、所在团体、基层组织主办的刊物上发表文章;可以要求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向有关方面反映自己的诉求、意见和建议。
四、领导机构
(一)房山区科协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区科协委员会是区科协的领导机构。
(二)房山区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房山区科协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房山区科协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经区学会、乡镇科协、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三)房山区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房山区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和批准房山区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实施办法》;
4、选举产生房山区科协委员会;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四)房山区科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委员会领导房山区科协的工作。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房山区科协常务委员会召集。
(五)房山区科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区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3、审议房山区科协的年度工作报告;
4、决定授予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六)房山区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职权,常务委员会每半年举行一次。决定房山区科协委员会委员、常委、副主席的变更和增补;学会和基层组织的接纳或退出。驻会的主席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经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产生。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科学顾问和外籍专家顾问。
五、区学会
(一)区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科学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二)区学会加入房山区科协的基本条件:
1、承认《中国科协章程》,遵守《实施办法》;
2、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3、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4、经常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5、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区学会,向房山区科协提出申请,经区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房山区科协的团体会员。
(四)区学会接受房山区科协的领导,执行房山区科协的决议,承担区科协委托的任务,区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上级学会的指导。学会退出房山区科协,须经区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五)区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六)区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协章程》和本《实施办法》,限期整顿,或经过区科协常务委员会通过,取消其区科协团体会员资格。
六、乡镇科学技术协会
(一)乡镇科学技术协会是乡镇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房山区科协的地方组织。乡镇科学技术协会接受区科协的业务指导,执行区科协的决议,承担区科协的委托的任务。
(二)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由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社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组成。
(三)乡镇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协会委员会。
七、基层组织
(一)基层组织是指经区科协批准,在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受所在单位或地区党组织领导,接受房山区科协的业务指导。
(二)基层组织的基本条件:
1、承认《中国科协章程》,遵守本《实施办法》;
2、有相当数量的会员;
3、经常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学术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反映科技工作者意见建议和诉求;
4、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三)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等成立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须向房山区科协提出申请,经房山区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四)基层组织执行房山区科协决议,承担房山区科协委托的任务。
(五)基层组织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协会委员会。
(六)基层组织长期不能开展活动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协章程》和本《实施办法》,通知其限期整顿。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要求,经区科协常务委员会通过,取消其区科协基层组织资格。
八、工作人员
(一)房山区科协机关工作人员和乡镇科协专(兼)职人员按照房山区及乡镇有关规定管理。
(二)区学会的专(兼)职人员根据其性质,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挂靠单位有关规定管理。
(三)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
(四)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培训工作人员,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关心工作人员生活,表彰、奖励优秀工作人员。
九、经
费
(一)经费来源:
1、财政拨款;
2、个人、企业和单位赞助或捐赠;
3、会员会费;
4、咨询服务收入;
5、其它收入。
(二)经费管理:
1、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依法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2、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3、各级科协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十、附
则
(一)北京市房山区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北京市房山区科协,其英文全称是FANGSHAN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FAST。
(二)区学会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制定章程。
(三)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房山区科学技术协会。
(四)本《实施办法》经房山区科协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实施。原《房山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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