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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
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科普示范城区和全国科普
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总结检查的通知
2004-03-15
科协办发普字[200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
自中国科协组织开展第二批全国科普示范城区和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以来,目前全国已经有59个城区和227个县(市、区)分别参加了第二批全国科普示范城区和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创建活动。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引起了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逐步形成了党政抓总、科协牵头、各部门与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科普工作新格局和有利于科普工作开展的良好社会环境,促进了创建区域内公众科技文化素质的提高。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围绕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公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奋斗目标,组织发挥全社会的力量,使科普工作不断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公众对科普的新需求,促进全国科普示范城区和科普示范县(市、区)科普工作的群众化、社会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中国科协决定对第二批全国科普示范城区和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进行检查和总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结检查范围
所有参加第二批全国科普示范城区和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各城区、县(市、区)。
二、总结检查依据
《全国科普示范城区工作标准》;《全国科普示范城区检查评估表》;《第二批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标准》;《第二批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效果评估指标体系》。
三、总结检查办法
(一)请各参与创建单位按照相关创建标准和评估体系的要求,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上报自查评估报告及自查评分结果。
(二)根据创建单位的自查评估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成立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检查组,对本辖区内的参与创建单位进行总结检查,并将检查和验收结果于2004年4月30日前报送中国科协科普部。
(三)中国科协将在2004年上半年对部分创建单位进行抽查。
(四)中国科协将组成全国科普示范城区和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评估小组,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的评估验收结果,结合中国科协抽查结果,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创建评估验收结果进行综合认定。符合条件的创建单位,将被中国科协命名为第二批全国科普示范城区和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并予以授牌。
四、几点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以及各参与创建单位要高度重视总结检查工作,加强领导,周密计划、认真组织,确保总结检查工作质量,按时完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要严格对照《全国科普示范城区工作标准》和《第二批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标准》,对创建单位的工作进行认真严格的检查、评估。既要实事求是,又要结合实际,防止检查工作流于形式。
(三)检查工作要与对当地科普工作的业务指导相结合,注重交流经验,发现并宣传有特色的先进典型,使创建单位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创建区域内科普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的全国科普示范城区和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材料请分别报送中国科协科普部城市处和农村处。包括: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辖区内参与全国科普示范城区和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单位进行验收的总体评估报告和评分结果(正式行文);
2、各参与创建单位上报的自查评估报告、自查评分结果;
3、其他反映创建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的有关材料;
4、各全国科普示范城区创建单位需填写《全国科普示范城区创建单位情况调查表》和《全国科普示范城区工作标准和评估表修订建议》,作为下一步修订工作标准及评估办法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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