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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奖励办法
(1993年5月4日市科协主席办公会通过)
(1995年 10月16日市科协主席办公会修订通过)
(2000年8月16日市科协五届九次常委会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直接生产力,推动"金桥工程"实
施,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分为"金桥工程"项目奖、"金桥工程"组织工作奖两种。
第三条
对列入市科协"金桥工程"项目并已实施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可申报"金
桥工程"项目奖。"金桥工程"项目经济效益是指:在项目实施后,工业项目年度增
加的利税,农业项目年度增加的收入,建设项目节约的资金。经济效益证明必须由
项目采用单位财务部门出具。农业项目必须由乡或乡以上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
一等奖标准:
1、为北京地区工农业生产服务,经济效益在1000万元(包括节约资金)以
上,或在外地经济效益2000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十分显著;
2、技术在国内首创,达到世界水平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具有很大推广前途;
3、搭桥组织工作量很大。
二等奖标准:
1、在北京地区年度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或在外地年度经济效益1000万元以
上,社会效益明显;
2、技术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行业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的推广前途;
3、搭桥组织工作量较大。
三等奖标准:
1、在北京地区年度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或在外地年度经济效益200万元以
上,有一定的社会效益;
2、技术具有一定先进水平;
3、搭桥组织工作具有一定的工作量。
鼓励奖标准:
1、年度经济效益10万元--100万元(包括节约资金)。10万元以下的小项目体
现在组织工作奖内。
2、搭桥组织工作具有一定工作量。
对获得一、二、三等奖、鼓励奖的项目,由市科协颁发证书,并分别颁发5000
元、2000元、1000元、
500元奖金。奖金由市科协发给项目搭桥单位。搭桥主要人
员及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分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60%。各级科协、学会还可在市
科协奖励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奖金数。
第四条
"金桥工程"组织奖奖励范围为组织实施"金桥工程"的市属学会、协
会、研究会,各区、县、局、总公司、厂矿企业、高校科协,市科协直属单位和部
门。
一等奖标准:
1、提出实施"金桥工程"的有关计划、方案、办法,对推动本单位科技和经济
密切结合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2、组织、协调、实施"金桥工程"中管理工作出色;
3、能充分调动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在开发新产品、节约能源、
节约支出方面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十分显著;
4、组织项目数多、产生效益巨大。
二等奖标准:
1、提出实施"金桥工程"的有关计划、方案、办法,对推动本单位科技和经济
密切结合起到指导作用;
2、组织、协调、实施"金桥工程"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
3、能调动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在开发新产品、节约能源、节约支出
方面成绩显著,经济效益很显著;
4、组织项目数较多、产生效益很大。
三等奖标准:
1、提出实施"金桥工程"的有关计划、方案、办法,对推动本单位科技和经济
密切结合起到一定作用;
2、组织、协调、实施"金桥工程"中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3、调动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在开发新产品、节约能源、节约支出方
面成绩显著,经济效益比较显著;
4、组织一定的项目数,产生良好的效益。
对"金桥工程"组织工作奖获奖单位由市科协颁发奖状和奖金。奖金为:一等
奖3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800元。
第五条
申报市科协"金桥工程"项目应填写"金桥工程"项目奖励申报表一式三
份,并附必要的技术资料和项目效益证明文件,经济效益证明必须加盖采用单位财
务公章。申报奖励的项目如搭桥单位和项目所属单位及项目采用单位为同一单位的
必须有单位与科协、学会签定的项目委托书(即证明是科协、学会搭桥实施的项
目)。申"金桥工程"组织奖应填写"金桥工程"组织奖励申报表一式三份,并要附必
要的总结材料、照片和项目清单。
第六条
在市科协"金桥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奖
励的评审。评审结果由市科协常委会审定批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由市科
协"金桥工程"办公室组织。
第七条 有条件的市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区县、局、总公司、厂矿企业、
高校科协可对本单位的“金桥工程”制定奖励办法。
第八条 本奖励办法由市科协"金桥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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